北京高中生以下情形可被開除 學生不滿處分可申訴
變化1
限制最嚴重處分類型的適用
現(xiàn)行《北京市中小學獎勵和處分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發(fā),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歷經二十多年,該文件許多條款已經不適應首都教育發(fā)展形勢,屬于需要修訂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記者注意到,與現(xiàn)行辦法相比,新版《辦法》有多處變化。
獎勵方面,刪除了一些具體獎勵和學生集體獎勵的條件和辦法,僅對學生獎勵做出原則性指導,倡導各區(qū)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獎勵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認為,這一規(guī)定有助于更好推動學生取得全面發(fā)展和個性發(fā)展。
處分方面,《辦法》明確了處分的種類以及在義務教育階段及非義務教育階段不同的適用類型。“其中特別明確了開除學籍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規(guī)范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適用。”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除此之外,《辦法》對處分的實施程序、撤銷程序及認定主體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guī)范了處分程序,包括做出處分的主體、決定程序、備案程序以及處分決定書的送達等。
變化2
學校須建學生處分申訴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新增了學生申訴部分,規(guī)定“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如果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應當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
“這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后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qū)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聲音
首都師范大學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教授田國秀
申訴過程包含著豐富的教育契機
“申訴”條款的設立意義重大。所有獎勵與處分的目的都是為了育人,獎勵、處分都是手段。確保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有申訴權,從制度設計上保證申訴權利的落實和申訴流程的完整,就是對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權利的維護。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權力博弈的過程、權利表達的過程本身包含著豐富的教育契機與教育內容。
學校、教育機構要本著教育學生、愛護學生的目的保證申訴環(huán)節(jié),認真對待申訴內容。借助申訴過程中的交鋒、對質、說理,維護學生的主體性,提升學生的責任感,培養(yǎng)富有獨立意識、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 鏈接
申訴流程
1 學校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2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3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4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5 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應當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
6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蛘邊^(qū)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采寫/新京報記者 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