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通訊!斡旋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斡旋受賄罪的處罰是什么?
來源: 汪清新聞網 ┆ 時間: 2023-07-06 15:11:30
斡旋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3.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執(zhí)政黨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其次,行為人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
斡旋受賄罪的處罰是什么?
①、個人受賄數額≥10萬元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②、5萬元≤個人受賄數額<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③、5千元≤個人受賄數額<5萬元的處1~7年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7~10年有期徒刑。
5千元≤個人受賄數額<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④個人受賄數額<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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